
每经记者:李玉雯 每经编辑:廖丹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2021年版清单中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2020年版减少了6项。
“挖矿”被列入淘汰类
2021年版本中与金融业相关的禁止准入类有1项,许可准入类有9项,较2020年版本删减了1项。同时,多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主管部门有所调整,例如,非金融机构注册名称中不得使用的字样新增“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交易中心”等;“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增添了“国家网信办”等。
另外,在附件《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措施的修订》中,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入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之中。
在“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中,关于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描述中,2021年版本新增了不得使用“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交易中心”等字样。其中,“理财”一词原先在2020年版本中是归为“原则上不得使用”的一栏里。此外,这一栏目的主管部门除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还新增了“国家网信办”。
金融业许可准入类有9项
除了禁止准入类,2021年版本的负面清单中与金融业相关的许可准入类有9项,具体来看:
1.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或变更其股权结构。对比2020年版本,2021年版本在这一许可事项的表述中新增了“期货”,同时对于许可准入措施的描述有所精简。
例如,原先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的审批”,表述简化为“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券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变更主要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简化为“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类似的简化还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
2.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在这一许可事项中,原先2020年版本中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含机构许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审批)”,2021年版本中简化为“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的描述,调整为“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3.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
展开全文每经记者:李玉雯 每经编辑:廖丹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2021年版清单中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2020年版减少了6项。
“挖矿”被列入淘汰类
2021年版本中与金融业相关的禁止准入类有1项,许可准入类有9项,较2020年版本删减了1项。同时,多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主管部门有所调整,例如,非金融机构注册名称中不得使用的字样新增“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交易中心”等;“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增添了“国家网信办”等。
另外,在附件《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措施的修订》中,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入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之中。
在“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中,关于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描述中,2021年版本新增了不得使用“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交易中心”等字样。其中,“理财”一词原先在2020年版本中是归为“原则上不得使用”的一栏里。此外,这一栏目的主管部门除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还新增了“国家网信办”。
金融业许可准入类有9项
除了禁止准入类,2021年版本的负面清单中与金融业相关的许可准入类有9项,具体来看:
1.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或变更其股权结构。对比2020年版本,2021年版本在这一许可事项的表述中新增了“期货”,同时对于许可准入措施的描述有所精简。
例如,原先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的审批”,表述简化为“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券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变更主要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简化为“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类似的简化还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
2.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在这一许可事项中,原先2020年版本中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含机构许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审批)”,2021年版本中简化为“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的描述,调整为“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3.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